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两高:电信诈骗疑犯逃匿死亡可追缴违法所得
信息来源:新京报  | 作者:王梦遥 |  人气:2401 | 发布时间:2017/1/6 7:06: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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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京报讯 (记者王梦遥)今后,在贪污、受贿及电信诈骗等案件中,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匿且在通缉一年后不到案的,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产。而被追缴的财产中,还包括利用违法所得转变的财产收益等。

昨日,最高法院、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《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逃匿、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》,对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的罪名做了明确解释,即贪污贿赂、恐怖活动、电信诈骗等五类,其中还包括隐瞒境外存款、介绍贿赂等。

 

此前违法所得没收适用罪名过窄

 

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,对于贪污贿赂犯罪、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,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逃匿,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,或者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死亡,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,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。

而在司法实践中,到底哪些罪名具体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?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也表示,2014年11月,两高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开展专项调研,发现了四个方面的问题,其中就包括适用罪名犯罪过窄,诸如国家安全、黑社会性质组织、走私、毒品、金融诈骗、电信网络诈骗等大量犯罪均不在适用范围内。

 

通过犯罪间接获得财产也算违法所得

 

为此,昨天两高发布的司法解释明确,刑诉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“犯罪案件”共包括五类:第一类以占有型、挪用型贪污等犯罪为主;第二类为贿赂类犯罪;第三类为恐怖活动犯罪;第四类是洗钱罪及其上游犯罪;第五类是两类新型特殊诈骗犯罪,即电信诈骗、网络诈骗案件。而在贪污贿赂犯罪中,隐瞒境外存款、介绍贿赂等均在列。

除了适用的罪名外,追缴的“违法所得”又包括哪些内容?

新司法解释明确了“违法所得”认定的三种情形,即: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、获得的任何财产;违法所得已经部分或者全部转变、转化为其他财产的,转变、转化后的财产应当认定为“违法所得”;来自违法所得转变、转化后的财产收益,或者来自已经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,也应视为“违法所得”。

 

5类案件嫌疑人逃匿、死亡可没收违法所得

 

●以占有型、挪用型贪污等犯罪为主 包括贪污、挪用公款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、隐瞒境外存款、私分国有资产、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。

●贿赂类犯罪 包括受贿、单位受贿、利用影响力受贿、行贿、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、对单位行贿、介绍贿赂、单位行贿等犯罪。

●恐怖活动犯罪 包括组织、领导、参加恐怖组织,帮助恐怖活动,准备实施恐怖活动,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、煽动实施恐怖活动,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,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服饰、标志,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物品犯罪案件。

●洗钱罪及其上游犯罪 包括危害国家安全、走私、洗钱、金融诈骗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、毒品犯罪案件。

●两类新型特殊诈骗犯罪 即电信诈骗、网络诈骗案件。

 

■ 释疑

 

 

用贿款炒股 收益算违法所得

 

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,将违法所得用于购房、购买书画、玉石珠宝、投资股票或者开设公司等,其投资形成的财产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?对于增值部分是否应当没收?犯罪嫌疑人用违法所得建房、装修,与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财产相混合的,应当如何处理?

针对上述问题,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表示,《规定》参考了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》《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》《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》《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》等国际公约中“犯罪所得”的有关定义。

《规定》第6条明确,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、获得的任何财产,应当认定为“违法所得”。违法所得已经部分或者全部转变、转化为其他财产的,转变、转化后的财产应当视为“违法所得”。

来自违法所得转变、转化后的财产收益,或者来自已经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,应当视为违法所得。上述规定有利于防止犯罪嫌疑人通过将违法所得转变、转化为其他财产或者与合法财产相混合等方式,掩饰、隐瞒违法所得及其收益,从而逃避追缴。

新京报记者 王梦遥

 

■ 盘点

 

 

潜逃境外职务犯罪疑犯归案158人

 

在反腐追逃追赃方面,据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透露,自2014年9月份,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以来,截至目前,全国检察机关已经劝返、遣返、引渡、缉捕潜逃境外的职务犯罪嫌疑人158人,涉案金额17.3亿元人民币。其中2016年1月到11月,共从18个国家和地区引渡、遣返职务犯罪嫌疑人41人,追回涉案金额人民币5.16亿元。在这些归案的案件中,目前已经判决40件,正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13件,法院已经开庭审理的7件,检察机关做不起诉决定的11件。

万春说,我国已经与有关国家签署了54个省市司法协助条约和41个引渡条约。检察机关充分运用有关公约、条约积极开展境外追逃追赃工作,通过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,与美国在追逃、遣返、追缴犯罪所得方面进行了深度合作,与北欧四国驻京警务联络官探讨建立检警直接合作的机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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